SHOPLINE Payments支付服務條款
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乃依據本SHOPLINE Payments支付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支付條款)提供店家(以下簡稱「店家」或「客戶」)於網路商店或實體營業場所(下稱「實體商店」)提供服務或商品予終端使用者(以下簡稱「消費者」)時所進行支付之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
為保障店家的使用權益,在店家申請帳號、註冊成為會員或是開通或使用本服務前,請務必詳讀支付條款,一旦店家提出申請,店家即應受到支付條款之規範;如店家提出申請、完成註冊及開通程序、開始使用本服務或者繼續使用本服務,皆將視為店家已充分了解支付條款之所有內容,是店家自願與本公司所為的約定,並同意受到其拘束。
如您為消費者,於您使用本服務前,請務必詳讀支付條款,一旦消費者開始使用本服務或者繼續使用本服務,消費者即應受到支付條款之規範,皆將視為消費者已充分了解支付條款之所有內容,是消費者自願與本公司所為的約定,並同意受到其拘束;如消費者不同意支付條款、服務資訊之內容,消費者應即刻停止使用本服務。
支付條款應為店家與本公司間、消費者與本公司間的有效合意法律文件,並依據您的身份而適用對應之條款。
支付服務條款目錄
第一條 定義
一、本服務:指由本公司提供系統,令會員得以向消費者收取款項之支援服務,本服務下可能包含一個或多個特定服務項目,請詳見支付條款第五條及其下內容。
二、店家:店家係於網路商店或實體商店提供服務或商品予消費者之人。
三、會員:指欲使用本服務且亦經本公司同意得使用本服務之店家,並泛指全部會員之種類(包括但不限於自行串接會員、平台業者之會員)。如會員係採用自行架設網站並串接本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經由第三方服務而進行串接本服務)者,則稱為「自行串接會員」;如會員係採用平台業者之服務而串接本服務者,則稱為「平台業者之會員」。
四、網路商店:指店家自行維護及經營之網站,店家透過該網站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服務,或者用以進行商品或服務之進銷存管理。
五、實體商店:指店家自行維護及經營之實體店面,店家透過該店面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服務。
六、簽帳端末機:指裝設於店家的營業場所,利用電信網路與收單銀行之電腦主機相連結,可即時自動處理每筆持卡人簽帳交易並接收顯示授權號碼之電子機具。
七、POS硬體設備:是指店家的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進行付款(包含支付款項及相關銷售稅等)所使用的硬體設備。POS(Point of sale)硬體設備包含POS端末機(包括但不限於掃瞄器等形式)或系統用於處理支付卡支付之設備,例如電腦或移動電子設備等。
八、POS系統:紀錄店家的銷售資訊、處理消費者付款相關事宜之POS軟體及硬體設備,包含簽帳端末機、POS硬體設備、串接相關軟硬體等之資訊系統統稱。
九、平台業者:係經營網路開店平台、網路系統服務業,提供架站及其他電子商務解決方案的雲端「軟體即服務」服務,以及輔助其客戶進行銷售之相關服務。
第二條 目的與範圍
一、本服務旨在 (i) 提供支付處理支援,由本公司授權店家使用本公司軟體系統,令店家的消費者於店家所經營之網路商店或實體商店交易或消費時可使用之付款機制;(ii)在特定服務項目下,本公司並可能介接至金流服務商(詳見次條)之系統,以傳輸款項資訊或處理款項相關資訊及業務;(iii)接受店家委託代為收取交易款項並轉付予店家;(iv)如店家使用本公司POS系統之同時,亦有使用本服務則店家亦適用並且須遵守支付條款。
二、本服務代收交易款項及代付交易款項的方式及範圍,以本公司提供服務當時所指定的服務方式及範圍及店家所選用者為準。
三、於本公司同意店家註冊成為會員時,本公司即授予店家一個非專屬、不得轉讓、不得出租或出借、不得再授權、有限、得撤銷的權利於支付條款下使用本服務。
四、支付條款並非本服務之買賣契約,本公司保留所有未於支付條款下授權予店家的權利,且本服務及其內含之所有資訊受到智慧財產權法令與其他中華民國有效之法令保護。
五、本服務僅係接受店家委託,代店家收取或支付店家與消費者間之因交易所應收取或支付之款項(以下簡稱交易款項),並依相關約定撥付代收款項予店家,本公司並非銀行或金融機構,本服務亦非金融業務,無法直接對店家、店家或任何人提供金融轉帳服務,本服務所代收之款項亦非存款,本公司不支付任何利息或孳息。
第三條 金流服務商
一、本服務下本公司可能與第三方合作,以完善店家及消費者針對交易款項的收付體驗;該等第三方可能為系統支援者、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該等第三人於支付條款下簡稱為金流服務商。
二、本公司可能視情況更換與本公司合作之金流服務商,如店家選用本服務的範圍有金流服務商之涉入,於店家及消費者同意支付條款時,店家及消費者亦已知悉金流服務商可能將提供其他約定或規範(以下簡稱金流服務商規範),如店家或消費者欲繼續使用本服務,則店家或消費者除本支付條款外,尚必須一併同意且遵守金流服務商規範。
三、金流服務商規範可能載於支付條款連結、金流服務商之公告、金流服務商向店家或消費者所發出之通知,或者本公司向你發出之通知中;凡以有效方式發布之金流服務商規範,店家及消費者皆須一併遵守之。
四、金流服務商規範可能進行更新,店家及消費者應隨時查閱金流服務商規範,店家及消費者亦得向本公司或金流服務商確認最新之金流服務商規範內容。店家及消費者繼續使用本服務的行為將被視為其針對所適用之最新版本金流服務商規範同意其全部內容。
第四條 會員資格限制、註冊與安全性
一、店家應確認店家依照店家所需遵守的法律、契約內容,得與本公司按支付條款內容締結契約(包括但不限於完整的權利能力)、使用本服務,且未受任何禁止命令、處分、規範或任何有權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已為或者可能之要求限制店家使用本服務。
二、若店家代表店家所屬的公司、法人、或其他團體(以下簡稱所屬團體)申請註冊使用本服務,店家應擔保 (i) 店家已經所屬團體之合法授權得為該等意思表示;(ii) 所屬團體亦已瞭解並同意支付條款之所有約定內容,且願受其約束 (iii) 店家及所屬團體未受法律、命令或處分之限制不得使用本服務。店家在本服務下對公司所為之所有承諾及保證都將被視為所屬團體所為之承諾及保證。
三、店家另必須有完整的能力及權利並合法進行服務或商品之銷售,且確實進行服務或商品之銷售,並以支援銷售服務或商品為目的使用本服務;店家不得出於個人或家庭使用的目的使用之。
四、店家可以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者於中華民國境內合法完成公司登記、或其他成立程序之法人,或者另經本公司同意之外國人、外國公司,但店家的國籍可能造成本服務範圍之限制(請詳細確認店家應適用的支付條款範圍及其中限制)。
五、店家應按照本公司指示之方式申請帳號及/或註冊為會員,並店家的帳號及會員身份皆不得以任何有償或無償之方式透露、轉讓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或以任何有償或無償方式令任何第三人透過店家的會員身份使用本服務。
六、店家應確保店家所使用之平台業者、使用之串接服務均符合所適用之法令法規,並且無致生本公司、本公司關係企業、本服務或本服務其他使用者損害之可能性,亦具備一般行業標準之資訊安全措施與資格。
七、店家申請帳號及註冊會員可能須經本公司之身份審核(以下簡稱KYC),如店家適用KYC規範,店家應配合本公司自有KYC政策,及本公司依其所為之指示完成KYC程序;店家可能必須通過本公司之KYC審核始得使用本服務。
八、KYC程序是為了識別店家的身份,確認店家得使用支付卡服務,並保障店家消費者的交易安全;故本公司於KYC程序中會需要店家提交一定資訊,包括能識別店家身份的相關資訊以及輔佐的文件或檔案。
九、配合本公司的KYC政策,本公司可能必須蒐集店家的營業資訊甚而個人資料,包括且不限於個人姓名、公司名稱、商標、所營事業項目、營業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股東名冊、利害關係人名冊、最終利害關係人、地址、電話、公司組織圖、公司章程等。除前開資訊外,本公司尚可能向店家索取其他資訊或資料以驗證店家的身份,並可能於個案上出於KYC或風險查核等事由,對店家及店家的事業進行實地查核,並可能須檢視店家的營業場所、帳冊相關財務資訊等。店家同意並授權本公司使用店家的所有資訊以提供店家使用本服務,並同意且授權本公司向第三方索取店家的相關資訊。
十、KYC審核時間將受到店家提交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及店家的身份以及所營事業等影響;店家知悉本公司保有KYC過程中所有對店家身份判斷的權利,並且本公司對店家並不保證或承諾KYC所需的時間,也不保證或承諾店家必定通過KYC的審核。
十一、本公司可能於店家使用本服務期間,新增需要店家提交資料或者配合審核之要求,店家應於指定期限內配合之;店家知悉且同意該等要求乃是為了提供本服務所必須,店家將不拒絕之,且店家了解拒絕或者未於期限內完成該等要求,可能影響店家使用本服務之權利。
十二、店家擔保在註冊及使用本服務過程中所提供予本公司的任何資料、以及所留存的全部資料,均為完整、正確、與當時情況相符的資料,如果該等資料事後有變更,店家將立即以本公司接受之方式通知本公司;若事後發現有資料不符、或資料有變更而未按本項通知本公司,本公司除得取消或暫停店家使用本服務外,並得拒絕對店家提供本服務全部或一部之服務或功能,且本公司不因此而承擔任何責任、賠償、義務或者損失損害等。
十三、本公司保有拒絕店家申請註冊、暫停或刪除店家會員身份之權利。並,本服務可能受其性質或者服務涉及之第三方所為之規定,而限制選用者之身份,店家的會員身份並不保證店家必定得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本公司或支付條款皆不擔保店家的申請必定成功,申請結果及服務使用範圍應依本公司向店家所為的答覆為準。
十四、如店家已經使用本服務,而另行申請使用本服務當中POS系統相關服務之時,店家可能仍須再進行一次本條之KYC 程序。惟,店家所需提供之資料可能會有些許落差,但無論蒐集的項目、所需時程或其他相關細節,仍均依據支付條款之相關內容辦理。
第五條 使用本服務
一、當店家或消費者同意支付條款或者申請使用本服務時,代表其即同意本公司得將於KYC或使用本服務時所提交之資訊或資料傳輸予金流服務商利用;為免疑義,店家或消費者申請或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會將所提交的資訊或資料一次性傳輸予本條下各項獨立服務的金流服務商,以利未來欲使用任何其中一項服務時不必再等待審核的時間。店家及消費者同意本公司就所提供之資料(可能包含個人資料)就此處理,並同意本項即是本公司對店家或消費者依法所踐行之告知義務;如店家或消費者對金流服務商的個別身份有任何疑義,店家或消費者可以按本公司的隱私政策向本公司聯繫並洽詢之。
1.如消費者於使用本服務時儲存相關支付資訊,則代表消費者已經同意將相關支付資訊作為使用本服務相應網路商店之會員帳號進行交易之用。
2.如消費者欲使用網路商店所提供之定期購服務(或相類似服務),須先依據前款之內容儲存相關支付資訊。定期購服務(或相類似服務)係使消費者於使用本服務之店家進行交易時,得於網路商店進行特定商品的定期購買行為而毋須重複輸入支付資訊、重複下訂單之功能。
i.消費者使用此功能時,消費者即同意以與網路商店所約定之週期,向網路商店購買相同價金之商品或服務,而本服務將按照您所同意之週期、價金以您所儲存之支付資訊與方式進行付款,無需另行通知消費者。
ii.消費者同意,如消費者所儲存之支付資訊,就該訂單無法進行付款流程者(包括但不限於消費者取消儲存之紀錄或功能、支付卡或支付工具額度不足、所使用之支付工具被註銷或無法使用),則未支付款項、無法支付款項之訂單均會被取消,本公司得終止消費者使用該功能。
二、如店家或消費者欲變更任何向本公司提交之資訊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名稱、店家欲銷售之商品或服務等,而該等資訊之變更是店家規劃、發起或者得預先知悉者,店家及消費者同意將於30 個工作日前通知本公司。且,另同意針對其無法預期之資訊變更,將於知悉時立即通知本公司;包括但不限於重大財務狀況變更、開始破產或清算程序、受政府或金融機構之處分、制裁或限制等。
三、如店家欲變更店家串接本服務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變更店家所使用的平台業者、變更串接本服務之服務廠商、從自行串接會員變更為非自行串接會員),店家同意店家將於30 個工作日前通知本公司。如因店家變更串接本服務之方式,所致生之損害、所失或支出相關費用,概與本公司無涉,店家並同意如致生本公司或第三人之損害、所失或支出相關費用者,店家將負擔賠償及償還之責任。
四、店家或消費者經由本服務委託本公司代收或代付之交易款項之實際處理情形,以本服務系統所記錄者優先認定。
五、本服務內之所有交易款項概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六、本服務系統會自動記錄本服務所代收及代付之款項及相關資料,已完成註冊之會員可以自行登入系統進行查詢,如店家認為帳戶內之數額、相關紀錄或資料有誤,應立即向本公司反應,以便於即時核對。
七、店家及消費者應依照本服務所設定之方式及流程使用本服務,如因店家或消費者未依指定方式操作或違反本支付條款或本服務之相關約定,致雙方未能順利完成交易、收款或付款,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八、若店家、消費者使用本服務,與本服務有關之事項,店家、消費者和本公司都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本公司電腦系統將自動紀錄相關電子交易資料,店家可經由網路於登入系統後自行查詢相關交易資料,若店家發現交易資料不正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九、店家使用本服務委託本公司代收或代付之交易款項,僅限於店家自己與消費者間因銷售商品或服務等交易所生者為限;店家與消費者間之交易,不得有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形,如其交易涉及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本公司得拒絕或暫停提供本服務、並得拒絕或暫停撥付款項予店家。若因此造成本公司之損害、所失或支出相關費用,店家並同意負擔賠償及償還之責任。
十、本服務僅依店家或消費者之委託,依本支付條款及相關約定條件及限制代為收取交易款項。交易款項所源之交易,僅存在於店家與消費者之間,其所涉及之商品或服務之銷售、交易方式及條件、交易履行與否,或交易履行之完成度(包括但不限於拒絕履行、遲延、未交付、瑕疵、錯誤、退換貨及退款)等,其權利義務關係僅存在於店家與消費者之間,並由店家依相關法令及與消費者間之約定互負權利、義務或責任。
十一、本服務受託代收或代付交易款項,不代表本公司對於各該交易之履行、店家或消費者之行為或效果有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或承諾。
十二、店家使用本服務委託本公司代收交易款項者,應就店家與消費者間之交易,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及店家與消費者間約定,負履行交易之義務,包括但不限於瑕疵擔保責任、保固及售後服務等。
十三、對於可能涉及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或侵害第三人權益之交易、因錯誤所為之款項支付、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之命令,本公司得直接自店家於本服務之帳戶內或應付店家之款項中逕行保留或者扣除抵銷該筆款項(以下簡稱爭議款項)或相當金額,如爭議款項已匯入會員指定帳戶,店家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應立即返還該等款項。
十四、為編印或建置商家目錄之需要,本公司或金流服務商得使用店家所登記或提供之資料,以將店家的商店或公司列入使用廠商名錄或者宣傳品當中。
十五、本服務所代收代付之交易款項,已委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其與本公司所簽定的合約全額進行信託,並獨立於本公司營運資金以外,除用以結算支付店家使用本服務所代收之款項、依店家要求代為支付其與第三人間之交易所應支付之款項、本服務之服務費用、手續費或其他店家因使用本服務而生之費用或支出、店家應付之其他費用及應償還之金額或賠償或其他依法律法規許可之使用範圍外,本公司不會使用於其他用途。信託受託人如有變更,可能公佈於本公司網站。
1.網路交易代收金額,亦將存入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受益人為本公司,而非網路交易代收代付之買方(即支付條款所稱之「消費者」)及賣方(即支付條款所稱之「店家」或「客戶」),網路交易代收代付之買方及賣方得依法向本公司請求給付。
2.店家及消費者均同意,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得於因收款信託相關之特定目的範圍內為蒐集、處理或利用時發函要求本公司提供欲查核之買賣方一切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合作契約、交易資料、公司資料、個人資料、KYC資訊等),而本公司得依據前開函文提供相應之資訊,但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負保密之責。
3.店家與本公司之間款項撥付事項,由本公司處理,且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負擔款項撥付、紛爭解決之諮詢。
十六、店家與消費者於使用本服務時,所提供之一切資料,均為真實、無虛偽之情事。
第五條之一 使用「支付卡服務-一次付清」服務
一、服務內容:
1.「支付卡服務-一次付清」屬本服務之一部,如店家選用支付卡服務,除了支付條款內其他內容外,店家將額外受本第五條之一約定內容之拘束;如店家未使用支付卡服務,則本第五條之一對店家不生效力。
2.消費者使用支付卡進行消費付款,金流服務商將負責處理支付卡的簽單單據及帳款收付事宜。本支付條款中的支付卡係指包括但不限於威士卡(VISA卡)、萬事達卡(MasterCard)、聯合信用卡(U卡)、吉世美卡(JCB卡)、銀聯卡等信用卡或簽帳卡,支付卡的具體範圍以本公司或金流服務商不定期更新之範圍為準。
3.本公司得依合作之金流服務商之作業要求將店家之個人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實際提供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其期間等事項,依金流服務商當時所定者為準。
二、限制或義務:
1.店家必須為中華民國境內完成公司登記之公司、依其他法令完成登記之法人、團體或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
2.除非本公司另行規定,支付卡服務所代收之款項,以新台幣為限,不接受新台幣以外之其他貨幣;支付卡服務所代收款項之結算及支付亦以新台幣為之,店家要求撥付代收款項時,所指定用以匯入款項之帳戶(以下簡稱會員指定帳戶),以店家在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帳戶為限。
3.店家有責任全面遵守消費者所使用支付卡的發卡機構所製訂的相關規範和規則,該等規範在店家使用支付卡服務之前提下,亦將屬於支付條款下所謂之金流服務商規範。
4.店家使用支付卡服務時,應於交易時告知使用支付卡之消費者(以下簡稱持卡消費者)該筆交易之賣方身份資訊(或服務提供者身份資訊),並於網頁上完整刊載下列相關交易條件(以下簡稱交易資訊):
i.商品或服務價格:交易金額(內含營業稅)及幣別。
ii.商品或服務內容: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內容。
iii.聯絡方式:客戶服務窗口(聯絡電話及E-Mail)。
iv.寄送方式:商品寄送之方式、服務交遞之方式、時間、運費、運費負擔人等。
v.退換貨條件:是否接受退換貨、退換貨之具體方式及條件等。
vi.猶豫期間:於法規所定猶豫期有關之訊息及期間。
vii.其他條件:商品是否有進出口限制或額外稅賦(依他國法規而有不同者須做特別說明)。
交易資訊應以得完整呈現交易內容為準,並應真實、正確且即時更新,且交易資訊尙不以上開條列內容為限;本公司並得更新交易內容要求,店家應配合更新之。
5.店家擔保店家並非任何「代收代付平台」之經營者。
6.店家須秉持公平原則,不得對持卡消費者與使用現金或其他付款方式之消費者有差別待遇,應提供與其他消費者同等質之服務及優待,亦不得因刷卡金額之大小而拒絕持卡消費者刷卡消費,且不得限制每筆簽帳交易最高及最低金額。
7.店家不得將本公司依本服務向店家所收取之服務費用、金流服務商所收取之手續費等轉嫁於持卡消費者之交易金額內,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附加價款予持卡消費者,若有上述轉嫁或附加價款之行為時,店家須立即將轉嫁或附加款退還持卡消費者,若有任何對持卡消費者之不公平待遇,經查證屬實者,店家須負全責處理,如因此造成本公司損失,店家應負賠償責任。
8.店家須注意持卡消費者是否有異常刷卡情形,若發現任何有疑義之簽帳交易或與店家交易之持卡消費者所使用之支付卡包括但不限於可能係偽造、掛失卡、偽簽、或持卡消費者交易行為、持卡消費者身份值得懷疑者,店家不應接受該等交易,店家並且應向金流服務商進行確認並且配合必要之處理;店家並應擔保交易對象之身份與該支付卡之持卡人身份一致。如店家應欲接受該等交易者,店家通知本公司協助向合作之金流服務商甚而持卡消費者之發卡機構進行確認,並配合提供必要資訊或為必要處理;經持卡消費者之發卡機構處確認取得交易授權號碼後始得接受該等交易,惟本公司並無協助確認之義務(取得交易之授權並非保證其得獲付該筆交易之款項,且該筆交易之簽帳單同其他物件得退回給店家或向店家索回款項)。
9.除經本公司例外許可並明列於金流服務商作業手冊中之特殊情形外,店家經由支付卡服務接受持卡消費者以信用卡線上刷卡方式支付交易款項時,店家與持卡消費者間之整筆交易金額,須一次取得授權及請款,店家不得將其交易攤分作兩筆或多筆金額進行分刷交易,或個別取得交易授權號碼。
10.店家不得未經本公司同意於使用支付卡服務時承作遞延性交易,如店家欲承作遞延性交易,應事前取得本公司之同意且符合本公司所有關於承作遞延性交易之限制,包括但不限於揭露履約保證等資訊;如店家違反本條約定者,本公司得停止傳輸該筆交易資訊且不負付款義務,或依本公司之判斷於確認該遞延性交易已完整交付後始傳輸資訊並撥付交易款項。
11.店家於實體商店接受與持卡消費者交易時:
i.提供之簽帳單至少應載明收單機構名稱、特約商店名稱、特約商店代號、本公司與店家的名稱、持卡消費者英文姓名、卡別、卡號、授權號碼、交易類別、交易日期及金額、簽帳端末機編號,且卡號之揭露方式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妥善保管資料及簽帳單;
ii.店家應於營業現場明顯處張貼本公司所提供之SHOPLINE PAYMENTS多元支付貼紙,並揭露交易支付服務係由香港商台灣環滙亞太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所提供,且就香港商台灣環滙亞太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所提供之信用卡組織、發卡銀行服務標章及宣傳品為適當展示。如終止使用前開服務之時,則需停止揭露或展示;
iii.除免簽名交易外,每筆簽帳交易應由持卡消費者於簽帳單上指定位置親自簽名,店家須核對簽帳交易之簽名與信用卡背面之簽樣是否相符,並注意是否有異常刷卡之情形;
iv.簽帳交易概以新台幣(元)為計價結算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除經本公司例外許可之特殊情形外,店家不得同意持卡消費者利用二張(含)以上之簽帳單完成一筆簽帳交易,否則本公司於事實確認前得不支付該筆款項;
v.如金流服務商通知店家持卡消費者之信用卡卡號已不被接受,店家應停止接受該信用卡;
vi.每筆信用卡交易均應透過金流服務商取得授權碼後始得完成。若信用卡交易的授權碼與金流服務商紀錄之授權碼不符時,金流服務商得不支付該筆款項。店家就已取得金流服務商授權之信用卡交易,不得向其他收單機構重覆請款或另作其他用途;
vii.感應式交易須於持卡人親至結帳櫃檯結帳時始得啟動,且必須由持卡人自行持卡完成感應式交易,店家於任何情形下均不得代為操作。簽帳交易完成後,如店家同意持卡人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商品或價格時,應向本公司或金流服務商辦理退貨(惟退貨金額不得高於請款金額),店家不得利用現金退款予持卡人。
12.店家應自行妥善保管與持卡消費者交易及交易之履行有關之資料、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簽帳單、退款資料等)及單據(並且保證簽帳單、請款單、簽帳紀錄電子檔案之授權均由真正持卡人所授權),本公司得向店家查詢其交易之內容及相關交易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各該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服務之項目及詳細內容、附加之費用等)、交易履行之方式及履行狀況、以及店家所經營之營業項目等,店家應依本公司之要求,詳盡說明與其交易、交易之履行、及營業項目有關之事項。店家應於本公司或金流服務商通知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供,如逾期無法提供者,本公司對該筆帳款不負付款義務,如已給付者,店家應退還本公司,本公司亦得由店家的請款金額抵銷。
13.如遇有店家與持卡消費者間針對交易本身產生爭議之狀況,同意按照本公司之交易糾紛處理機制進行處理之。
14.SHOPLINE Payments 採用動態 3D Secure 交易驗證機制(以下簡稱3D 驗證),並結合國際發卡組織 Visa 旗下之 Cybersource 風險管理系統,以即時監控並評估各筆交易之風險。依據國際卡組織及銀行之相關規範,若交易經 3D 驗證並認證成功,後續如發生詐欺、拒付(chargeback)或其他爭議交易情形,該等風險及損害原則上由發卡行承擔。惟若交易未經 3D 驗證即完成授權及請款,則店家應自行承擔因此所生之一切風險、損害及相關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交易與拒付風險。
1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對該筆交易款項無付款之義務,若本公司已為給付者,店家負返還之責。本公司並得自店家於本服務之帳戶內或應付店家之款項中逕行扣除抵銷之。致生之損害、損失及衍生之一切相關費用,店家應負賠償之責。
i.店家未依支付條款內容處理帳款,或違反支付條款之約定內容。
ii.店家未依據信用卡接受準則及信用卡組織之作業規範及準則,而提出已完成之信用卡交易、相關交易記錄。
iii.非屬本公司核給之專屬特約商店代號進行支付卡代收代付交易。
iv.未透過為本公司支付卡服務所取得交易授權號碼(含偽造及自編交易授權號碼)。
v.無實際購買商品或服務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向地下錢莊使用信用卡預借現金。
vi.持卡消費者未取得商品或服務,或針對商品或服務有爭議、拒付、索賠之情形者。
vii.持卡消費者本人否認交易,店家亦無法提示持卡消費者交易之相關證明文件者。
viii.經本公司交易糾紛處理機制判斷應返還予持卡消費者之交易款項。
ix.店家替第三方刷卡或非透過本公司提供之支付卡服務向本公司結帳請款者。
x.店家受理非經合法登記之營業項目,或從事非法交易而產生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出借交易;但經店家提出該交易合法或並非從事非經合法登記之營業項目而產生之證明者,本公司及金流服務商於確認該筆款項已無遭司法機關留置或遭其他發卡機構拒付時,本公司應將款項返還予店家。
xi.本公司接獲發卡機構或國內、外任一清算機構拒付者。
xii.本公司向店家調閱結帳交易紀錄,而自店家接獲通知起算7個日曆日內店家未提供者。
xiii.未經過安全控管機制的交易(包括但不限於3D 驗證)經持卡消費者透過發卡機構否認交易,且本公司已提供持卡消費者否認交易之相關文件予店家。
xiv.於本公司通知店家支付款項失敗後,店家仍交付商品或繼續提供服務或勞務者。
xv.經本公司或司法、有權主管機關機關、國際信用卡組織、發卡機構或其他收單機構等單位舉證店家不符合信用卡國際組織所制訂之信用卡簽帳交易規定及習慣者。
xvi.逾越支付條款及本服務約定之請款期限者,或者自店家請款起經過本服務公告之流程必須時間後逾越支付卡相關國際組織之請款期間者(5日曆日)。
xvii.自終止支付條款契約關係生效日起,未於10個工作日內向本公司請款之剩餘簽帳交易款項。
16.如店家同意持卡消費者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商品及其價格時,應依照本公司提供之指示及作業手冊向本公司及金流服務商辦理退款,並於本公司同意之時間內提示退款單,不得以現金退還予持卡消費者。
17.店家同意配合本公司及金流服務商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查核作業(查核內容由本公司通知之)並辦理相關事宜,且店家同意本公司在資料安全查核之目的下,將店家交易相關之資料揭露予金流服務商、支付卡相關國際組織等。店家另應配合本公司之指示,不定期接受教育訓練及法令宣導並檢視教育訓練及法令宣導成效。
18.店家若經司法機關、主管機關、國際組織、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等單位通報為質疑或風險商店,或經本公司認定店家為質疑或風險商店者,本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逕行凍結店家於本服務之帳戶並暫時停止店家使用本服務之授權、請款與撥款作業,待本公司知悉通報單位或有權機關調查確認店家無質疑或風險後,始得解除帳戶凍結並恢復店家刷卡交易之授權、請款與撥款作業,惟店家不得請求凍結期間相關款項之利息或其他賠償。
19.本支付卡服務因系統設備障礙、斷線,以致無法透過網路取得交易授權碼時,依信用卡國際組織規範,店家不得利用電話及人工索取授權碼,店家得聯繫本公司尋求協助。
20.店家接受以信用卡支付之交易金額年度超逾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一定請款金額時,應於次年度起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如本公司或金流服務商案本項向店家為通知或要求時,店家應配合之。
21.如店家欲接受持卡消費者以銀聯卡消費時,店家應另遵守以下:
i.資料利用:店家同意本公司或金流服務商得將店家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店家全名、公司名稱、營業地址及活動資訊等)提供予銀聯組織建檔、使用或揭露,惟該等使用限於宣傳拓展銀聯卡於台灣業務之目的。
ii.店家應妥善管理與銀聯卡交易有關之各項交易資料等,並同意本公司或金流服務商定期對店家進行查核作業,店家將配合之。
iii.店家不得接受持卡消費者以銀聯卡進行遞延性交易及銀聯卡交易規範所不允許承作之各類交易,並將遵守與銀聯卡有關之各項相關作業規範。
如店家有違反上開約定者,本公司得拒絕處理店家委託代收之款項及傳輸該等交易資訊。
22.使用支付卡服務時,店家須遵守PCI DSS之規範,並保護持卡消費者之所有個人資訊;且不得以任何方式於任何時間儲存持卡消費者的CVV2資訊。
23.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店家不得另外再裝置任何擷取或留存支付卡號資料之軟硬體程式,如有違反則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店家使用支付卡服務或本服務之其他部分,甚而全部;倘造成本公司、金流服務商、持卡消費者或任何第三人之損失、損害、支出或其他成本等,店家應負完全賠償之責。
三、其他:
1.遇有任何支付卡-一次付清交易障礙時,請店家立即停止使用支付卡服務,並通知本公司;請勿與非本公司所提供之聯絡方式聯繫,避免遭遇詐騙或竊資行為,如店家與非本公司提供之聯絡方式聯絡,後續產生之所有責任將由店家自行承擔。
2.裝置與設備
i.如店家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POS系統服務,基於系統安全與設計等因素,僅得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POS硬體設備與本公司提供之簽帳端末機進行串接,店家另行向收單銀行所申請或租賃之簽帳端末機係無法與本公司所提供之POS系統服務進行串接。
ii.如店家向本公司承租簽帳端末機,則本公司得按以下列表向店家收取每月之租賃費用:
| 簽帳端末機型式 | 每月租賃費用(新台幣)/台 |
|---|---|
| PAX A80 | $500 |
| PAX A910 | $800 |
iii.店家知悉並同意自簽帳端末機裝設之日起,本公司即得向店家收取當月之租賃費用,本公司並將於每月之二十號提供次月租賃費用之帳單予店家,店家應於每月之最後一日前完成繳款(以下簡稱繳款截止日),如店家逾期未足額繳付,本公司得於撥款金額中逕行扣除店家所應繳付之租賃費用,惟如有扣款失敗者或餘額不足以清償者,超過繳款截止日十天以上,本公司得凍結店家提現款項之功能,超過繳款截止日二十天以上,本公司得進行簽帳端末機拆除作業,店家不得拒絕、向本公司提出異議或進行任何性質之求償,且店家仍應向本公司繳清積欠之租賃費用。
iv.店家得設定以信用卡方式扣繳簽帳端末機之租賃費用或得自行透過國內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電話語音系統、網路銀行等電子銀行通路進行匯款及/或轉帳之方式完成付款。
v.簽帳端末機之租賃費用如須調整,本公司得以經由支付條款或其他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公告、電話通知等方式)使店家知悉,更新之租賃費用則以最新通知到店家的內容為準,並取代先前之約定。
vi.店家得於本公司 SHOPLINE POS官方網站 購買簽帳端末機或其他設備所適用之耗材(包括但不限於簽帳單或電子發票之空白紙捲等)。
vii.任何本公司或金流服務商所提供之廣告文宣、出租或租用之設備(包含但不限於壓印機、簽帳端末機、授權終端機、資料接收機或印表機)、軟體、信用卡辨偽裝置、未使用之表格及特約商店存款塑膠卡(Merchant deposit plastic card) 僅供店家使用,並非為店家的財產,且經本公司或金流服務商要求、本服務終止或店家停止營業時(於其中較早發生時),應返還本公司或金流服務商。店家將保護該等設備不受損失、遭竊、毀損或為任何法律上之負擔設定,且將允許本公司或金流服務商及其指定之代表人得於合理情況下至店家處所維修、服務、替換、移除、修改、裝設及重新放置。
viii.店家瞭解依本服務提供之某些設備為具專有權之技術(下稱「軟體」)。店家不得取得任何軟體之所有權、版權或任何其他專有權,本公司或金流服務商或其供應商保有對軟體之一切權利,包含但不限於其更新、加強、及擴充。店家不得對任何人揭露該軟體,為傳達、複製、授權、再授權、修改、翻譯、為反向工程、分解、拆解、竄改、或以該軟體為基礎創造任何衍生產品。
ix.店家就該軟體之使用應限於本公司或金流服務商明示授權之範圍。本公司或金流服務商之供應商就本服務之供應商所有權條款,為受益第三人;該等供應商有權信賴該等條款,並直接對店家執行該等條款。
x.操作指示將指導店家正確使用簽帳端末機、終端機等,店家僅得依指示之方式於原裝設處使用及操作前開設備 (除經本公司或金流服務商另外同意者不在此限)。店家將立即通知本公司任何設備之故障、損壞或其他造成設備無法使用或需維修保養之外,本公司於經通知後將為必要之安排,以取得所需之維修,但應由店家給付合意之費用 (若有)。店家應與本公司配合以判斷簽帳端末機、終端機之任何問題。若店家使用之簽帳端末機、終端機需使用其他軟體,店家有義務配合及參與下載之流程。
xi.就任何店家向本公司承租之設備或其周邊設備,店家對於其之遺失、損壞、遭竊或故障等任何情形均應負擔賠償責任。店家同意就本公司任何依支付條款提供或出租之設備或其周邊設備,如因任何原因致生損壞、毀損或其他無法原樣返還予本公司之情形時,店家應依照其價格賠償本公司, 不得異議。店家亦同意就任何因店家對前述設備或其周邊設備之使用或不當使用,應使本公司不致遭受任何責任、損失、損害、紛爭、抵銷、反訴、請求、要求、行動、支出、費用及判決(包含合理之律師費用、訴訟費),並應對本公司賠償之。
xii.所有使用本公司提供店家承租設備之人視為店家之代理人,店家就其行為及不當行為負所有責任。
xiii.本公司及本公司之供應商皆未對任何設備 (包括但不限於壓印機、簽帳端末機、授權終端機、資料接收機或印表機) 或所提供之服務為明示或默示之聲明或保證 (包括但不限於銷路或特定目的適合度之保證)。
xiv.本公司就設備故障、設備操作錯誤、無法提供服務所生損害或人員損傷或財產損害應限於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情況,且限於實際、直接和一般金錢損害。
xv.雖然POS系統採用加密技術,且法律原則上禁止第三方進行傳輸監控,但本公司無法保證連接POS 系統之安全性,且本公司不對任何未經授權訪問或透過POS機服務傳輸之資料承擔任何責任。
第五條之二 使用「支付卡服務-分期付款」服務
一、服務內容:
1.「支付卡服務-分期付款」服務(以下簡稱分期付款服務)屬本服務之一部,如店家選用分期付款服務,因其所使用之支付工具依然為支付卡,故除了支付條款內其他內容外,店家將額外受第五條之一(支付卡服務相關約定)以及本條約定內容之拘束;如店家未使用分期付款服務或者店家欲使用的分期付款服務不透過消費者之支付卡進行者,則本條對店家不生效力。
2.如店家的網路商店後台「付款方式」得選擇「支付卡服務-分期付款」則表示店家得使用分期付款服務;店家若選用時,應受本條之約束。
3.除收單行外,分期付款服務另由本公司與發卡行合作提供,店家知悉分期之延遲付款行為乃是屬於信用之一部,故發卡行就持卡消費者之信用能力具有判斷權利及能力;發卡行得就各交易得否使用分期付款服務以及相關費率,分期期數等進行判斷與決定。
二、限制:
店家擔保店家知悉、同意、陳述或者承諾以下:
1.發卡行將保留最終核准店家得於特定交易下提供使用該發卡行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與否之權利。如於消費時,該發卡行之持卡消費者所使用之信用卡遇有停用、不續卡、管制、遲繳、超額、未開卡及其他信用貶落等情事,或者高風險/高調現交易之虞者,店家知悉店家於該筆交易下將無法提供消費者使用分期付款服務,店家須與消費者另行合意其他支付方式,不得異議。
2.分期付款服務下之服務費用及服務費率可能因發卡行之決定而受調整,實際服務費用費率及其調整,概依本公司向店家所為之通知為準。
3.發卡行得決定是否繼續提供各期數之分期付款服務,發卡行得部分或全部取消提供分期付款服務,持卡消費者實際可使用分期付款服務之卡別,概依本公司向店家所為之通知為準。
4.部分卡別將不得接受該發卡行之持卡消費透過分期付款服務購買遞延性商品、服務、預購型商品或者旅遊型商品,所謂「遞延性商品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禮券、提貨券、餐券或其他繼續性或不定期限給付性質者;各卡別得適用之分期付款交易商品或服務,概依本公司向店家所為之通知為準。
5.本公司得向店家查詢各使用分期付款服務下之交易資訊,店家應詳盡描述之義務,並註明其他有關事項,如附加之費用等;如本公司向店家調閱文件、紀錄等資料時,店家同意盡力且即時提供之,以利交易內容查詢與確認。
6.使用分期付款服務之交易下之商品生產、勞務服務或施工過程,均遵守企業社會責任,且嚴格遵循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以及環境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注意工作環境之安全危害因素,業已採取措施避免危害發生。
7.承上,店家若有違反支付條款、上述承諾致發生影響環境及社會之重大情事時,本公司得逕行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店家使用本服務;店家並應負擔因此造成包含且不限於人員傷亡、政府處分、財物損失、損害或理賠求償等之責任。
8.店家應於交易開始進行前,告知持卡人消費者商品或服務之現金價、分期價金總額、分期繳款期數、信用卡應繳總金額、信用卡帳單每期應繳金額及對應之服務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手續費、附加費等)。且如分期價格高於現金價格時,店家應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以文字(包含電子文件)註明相差之金額及換算之年利率。
9.無論任何原因,店家皆不會要求持卡人消費者進行換卡交易。
三、其他:遇有任何分期付款服務交易障礙時,請店家立即停止使用支付卡服務或者分期付款服務,並通知本公司;請勿與非本公司所提供之聯絡方式聯繫,避免遭遇詐騙或竊資行為,如店家與非本公司提供之聯絡方式聯絡,後續產生之所有責任將由店家自行承擔。
第五條之三 使用「虛擬帳號」服務
一、服務內容:
1.「虛擬帳號」服務屬本服務之一部,如店家選用虛擬帳號服務,除了支付條款內其他內容外,店家將額外受本第五條之三約定內容之拘束;如店家未使用虛擬帳號服務,則本第五條之三對店家不生效力。
2.虛擬帳號服務將為店家每次的交易個別編訂一組可能為15位碼或16位碼之純數字非實體帳號(以下簡稱虛擬帳號),供店家的消費者匯款或轉帳予該虛擬帳號以向店家支付交易款項。
3.消費者得自行透過國內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電話語音系統、網路銀行等電子銀行通路進行匯款及/或轉帳之方式進行付款。
二、限制或義務:
1.店家知悉且同意虛擬帳號並無法接受消費者透過金融機構之臨櫃匯款交易付款。
2.消費者透過國內各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電話語音系統、網路銀行等電子銀行通路進行轉帳交易時,每筆、每日轉帳限額及轉入帳號限制,悉依該扣帳行規定辦理;請店家特別注意該等限制來自消費者選用之扣帳行而非本公司,如店家使用虛擬帳號服務時遇到相關問題,可向扣帳行諮詢。
3.店家知悉虛擬帳號服務下,本公司為保交易安全,將會對各虛擬帳號設有付款時限,消費者必須要在付款時限內完成向該虛擬帳號付款,店家同意通知且提醒消費者該等時限;若消費者逾期未完成付款者,店家網路商店之該筆訂單會直接失效,消費者需重新建立新訂單。
4.店家知悉虛擬帳號服務下本公司得提供店家進行代收款項的服務,惟該等交易如經退貨或其他店家與消費者間之約定必須退款時,並不屬於虛擬帳號服務支援之範圍,店家必須自行與消費者直接處理之。
5.另因虛擬帳號服務受到「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存戶異常辦法)之規範,店家知悉透過虛擬帳號服務所為之交易如受到法院、檢察機關、司法機關、警察機關或是金融機構通報本公司有涉該法之虞者、店家的帳戶被列為偽冒戶、警示帳戶、衍生管制帳戶,或者店家的交易款項受到有權機關圈存者,店家知悉該筆交易款項、店家的帳戶甚而店家在本服務下之使用權限可能受到凍結;店家應配合本公司向店家指示之所有行動以接受有權機關之調查。
6.承前,如經證實店家的該筆交易或者店家在虛擬帳號服務下所使用之銀行帳戶確實違反存戶異常辦法者(意即,因店家對店家的受款帳戶使用異常,致店家的受款帳戶經法律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之存款帳戶者),店家同意本公司得逕行向店家收取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三萬元、暫停或終止店家使用虛擬帳號服務、暫停或終止店家使用本服務、扣押店家的代收款項、以店家的代收款項抵銷懲罰性違約金等行動,且各行動得並行之。
三、其他:店家使用虛擬帳號服務時,同意向店家的消費者加強宣導網路詐騙之風險性,包括但不限於標示「於網路上進行交易時,應慎選信譽卓越的網站,交易前務必三思,以防杜詐騙。」等。
第五條之四 使用「銀角零卡分期」服務
一、服務內容:
1.「銀角零卡分期」服務(以下簡稱零卡分期服務)屬本服務之一部,如店家選用銀角零卡分期服務外,店家將額外受本條約定內容之拘束;如店家未使用零卡分期服務,則本條對店家不生效力。
2.零卡分期服務係一個便利店家的消費者在沒有使用支付卡的前提下,仍得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店家商品或服務的支付方式;這讓店家的目標消費者為小資族或者店家的商品或服務屬於高單價者時,能夠提高店家的銷售成功率。
3.零卡分期服務係由本公司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仲信)提供之服務,本公司將針對店家、店家的網路商店以及店家的商品或服務進行審核,仲信將針對店家進行資格審查。
4.當店家和消費者針對特定訂單(以下簡稱交易契約)合意使用零卡分期服務時,本公司及仲信將會再次審核消費者之服務使用資格,同時也會對申請該服務之消費者之信用及付款能力進行審核,並由本公司通知店家審核結果,無論本公司及仲信是否同意該筆交易得經由零卡分期服務支付,本公司皆將向店家發送通知(以下簡稱審核通知)。
5.審核通知結果為核准者,店家將轉讓該筆交易之應收帳款予本公司,本公司將轉售該應收帳款予仲信;店家收到審核通知核准後應即進行出貨程序,以利應收帳款之收取。
6.審核通知結果為核駁者,店家將立即與消費者重新合意其他支付方式,無法使用零卡分期之方式結帳。
7.店家和店家的消費者應依照店家的商品頁面之描述以及店家網路商店的「條款與細則」、「退換貨政策」、「隱私政策」等成立之交易契約提供商品或服務,店家同意本公司將上開資訊傳輸給仲信以利其審核並發出審核通知;本公司及仲信進行審核時,將依上開資訊進行判斷,店家同意本公司及仲信分別對於店家是否得使用零卡分期服務有最終決定權。就尚未完成應收帳款收買之部分,本公司及仲信得視自身風險管理及評估政策,於發送通知後縮減、終止應收帳款之收買,或終止服務。
8.使用零卡分期服務的交易契約,店家須妥善收取並保存消費者向店家購買商品、勞務之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契約、訂單、申請書、訂購單、代扣款同意書、簽收單、發票、電子發票、收據、領據、出貨證明、消費者提供之身分證影本或影像檔等(以下簡稱債權證明文件),本公司及仲信可能視需要要求店家提供債權證明文件,若無法提供,視為應收帳款不存在。債權證明文件除為書面文件外,亦得以電子文件及相關電子紀錄為之。
二、限制或義務:
店家聲明並擔保下列事項,如有違反聲明擔保之事項,店家應買回應收帳款:
1.店家所提供之銷售暨所有債權證明文件資料均為真實無誤,否則應無條件買回該筆應收帳款外,並應向本公司及仲信負擔連帶損害及損失之賠償責任;
2.各筆應收帳款確係合法有效存在,且無第三人得主張任何權利;
3.店家與消費者間之買賣契約、勞務契約或其他債權契約之交易均以合法且正當方式爲之,並給付依法應負擔之稅額;
4.店家與消費者間無相互投資或其他轉投資關係,且除訂單或者交易契約外並無互負債務;
5.店家與消費者之交易契約僅得以金錢為對價給付,交易契約將無任何得爲主張抵銷、退回、折讓或禁止轉讓之事由;
6.店家擔保交易契約及因而衍生之應收帳款皆無向任何第三人為抵押、質押、讓與、折讓或設定質權等情事;
7.一經店家轉讓應收帳款予本公司起,若未取得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店家與消費者間就交易契約之約定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應收帳款金額、店家的給付義務、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不得予以變更、使其失效或以任何方式影響其效力;
8.店家已明確向店家的消費者揭露、告知、通知此支付方式之分期債權一經審核通過後,即已出賣予仲信之事實,並指示消費者應將應收帳款之分期款項(含貨款、利息及其它應付款項與費用)依約支付予仲信;
9.店家將負擔與消費者間因交易契約所生之標的物瑕疵擔保、保固、保證、售後服務或其他契約和法律上之責任,本公司及仲信之審核通知核准皆就標的物並無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承諾或保證,也不會與店家分擔該等責任,更無連帶責任可言;
10.店家不得將與消費者之交易契約責任讓與第三人承擔;
三、應收帳款轉讓:
1.店家至遲必須於交易契約收到審核通知核准時通知消費者應收帳款債權移轉,故如消費者仍逕行付款項予店家,店家應全數退還給消費者;並留存消費者收受款項之領據或收據。
2.若消費者繼續付款予店家,店家應將款項直接退還予消費者並立即通知本公司;此外,若消費者針對該筆應收帳款有任何爭議,在店家未立即通知本公司之前提下,概由店家負完全責任,而將與本公司無涉。
3.店家應妥善保存與交易契約及應收帳款有關之相關交易資料、文件、單據及其他所有得以佐證交易契約之履行的相關資訊載體至少五年。當發生有關轉賣契約之任何消費糾時,店家應按本公司之要求提供上述相關資料。
4.應收帳款除物之瑕疵擔保等法定義務外,不得附有擔保或保證,且該等法定擔保或保證視爲留於店家負擔。
5.店家知悉且確認交易契約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為抵押、質押、讓與、折讓或設定質權等之情事。
6.店家同意本公司得請求店家提供使用零卡分期服務有關之交易契約之支付價金之明細表。
四、消費者服務與消費爭議
1.店家仍應致力於良好的客戶服務體驗,店家或本公司若接獲消費者在交易契約下反映與店家或仲信的契約責任或權利有關之問題,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2.本條所稱之消費爭議,係指以下幾種情況,滿足任何一項即屬之:
i.依照店家與消費者之交易契約或依法令之規定,該交易契約經其中一方附合理證明主張交易契約不成立、無效、撤銷、得終止或得解除者;
ii.店家對消費者有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
iii.店家履行交易契約,消費者不能受領或拒絕受領;
iv.消費者對店家主張瑕疵擔保責任且依法律或特約商家及消費者間之交易契約應由特約商家應負擔者;
v.消費者已逕行付款予店家;或
vi.消費者對店家主張抵銷應收帳款者。
3.店家應依法進行商品或服務之買賣,與商品或商品或者服務之交付或履行有關之消費爭議由店家負責處理,店家應妥善且積極地處理商品或者服務之交付與提供。
4.如店家知悉有消費爭議發生時,應於知悉之日起立即將申訴內容及相關文件提供與本公司,除店家直接同意買回應收帳款者外(同意當日作為買回日),應妥善且積極處理消費爭議。
5.如本公司首先知悉店家的交易契約有消費爭議發生者,本公司將通知店家,店家應於接獲通知當日內提供交易契約之債權證明文件以及其他得佐證交易契約已經店家履行之紀錄、文件或證明等。如本公司認為資訊不足時,得要求店家提供與消費爭議案件有關之其他文件,店家於合理範圍內不得拒絕之,若店家未於通知後三個工作日內完整提供,本公司得要求店家買回應收帳款,本公司發出要求當日以下作為買回日。
6.若消費爭議案件進入調解程序者,店家應於指定期日指派有權代表人參與協調或到庭到會說明,若店家未按時參與協調或到庭到會說明,本公司得要求店家無條件買回應收帳款,本公司發出要求當日作為買回日。
7.若消費爭議案件進入訴訟或者仲裁程序者,店家同意無條件買回應收帳款,收悉訴訟或仲裁程序公函當日作為買回日。
8.消費爭議案件之調解,若有涉及對消費者交易契約款項之減免、緩期清償或任何影響應收帳款債權之情事,其變更應事前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若未取得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即變更者,店家同意無條件買回應收帳款;本公司知悉後發出要求當日作為買回日。
9.如交易契約之性質有一部或全部屬店家須提供繼續性服務或商品、訂閱制商品或預購者,若經消費者提出消費爭議之情事,店家同意無條件買回應收帳款;收悉消費爭議公函當日作為買回日。
五、退貨、違反擔保、消費爭議不利結果與應收帳款之買回
1.退貨:零卡分期服務下店家不得同意消費者換貨,如店家同意消費者退貨者,店家應於完成退貨程序後向本公司將應收帳款買回;店家依前開之約定,將應收帳款買回並給付前開款項後,如有消費者已繳付予店家之款項,店家應於取得消費者之銀行帳戶並扣除相關匯費後返還消費者。
2.違反擔保:如店家違反本條下任何擔保、保證或者陳述者,店家同意無條件買回應收帳款,店家應向本公司按應收帳款買回方式給付款項。
3.消費爭議:按本條下消費爭議店家同意無條件買回應收帳款者,店家應依應收帳款買回之約定買回應收帳款。
4.應收帳款買回:本條所稱之買回應收帳款,係指店家應依下列計算方式,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應收帳款買賣價金返還予本公司。如店家對本公司負有應付款項時,本公司得逕自應付予店家之任何款項中扣除之;如店家對本公司並無或已無應付款項得以扣除者,且店家亦未於前開期限內返還款項時,本公司另得向店家計收自買回日起至店家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i.撥款日二十日內(含)即應由店家負責買回者:本公司實際撥款金額。
ii.撥款日二十一日以上即應由店家負責買回者:店家實際撥款金額以及已到期之財務管理費(即已到期之服務費用或相類似之手續費用)。
5.店家須完成因買回應收帳款而產生之折讓單作業。
六、其他:
1.遇有任何交易契約或者應收帳款之客訴或消費爭議時,店家皆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以利後續處理,並避免買回應收帳款之情事發生。
2.若店家銷售之商品為領牌證之動力機械時,店家須於出貨後提供經本公司同意之出貨證明文件予本公司,如店家出貨後本公司不同意受讓應收帳款時,店家將通知消費者改以其他方式付款或取消訂單。
3.若店家銷售之服務為旅遊服務時,店家讓與之應收帳款為旅遊契約所生之應收帳款債權,消費者若依旅遊契約之約定,於出發前解除契約時、或消費者依旅遊契約之約定,將其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時、或因店家及其履行輔助人之過失致無法成行時、或店家及其履行輔助人未依旅遊契約之約定,實現旅程內容時,應視為本公司就審核通知為核駁,店家應返還本公司向店家就該交易契約給付之價金。店家申請開通零卡分期服務即表示店家已充分閱讀且了解零卡分期官方網站(https://www.zingala.com/ )公告之隱私權保護政策,且均同意仲信依前開條款蒐集、處理、利用店家的個人資料。如本服務終止,店家應自行依前開網頁公告之隱私權保護政策向仲信主張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上所保護之權利。
第五條之五 使用「LINE Pay」服務
一、服務內容:
1.「LINE Pay 服務」屬本服務之一部,即 SHOPLINE Payments 所整合之支付服務之一。如店家選用 LINE Pay 服務,除了支付條款內其他內容外,店家將額外受本第五條之七約定內容之拘束;如店家未使用 LINE Pay 服務,則本第五條之七對店家不生效力。
2.店家使用之 LINE Pay 服務,係由 LINE Pay 所提供之支付服務。消費者得以綁定其 LINE Pay 帳戶,並透過 LINE 應用程式掃描條碼、點選付款連結,透過綁定信用卡扣款,或以其他 LINE Pay 支援之支付方式,向店家支付交易款項。
3.店家得依本公司與 LINE Pay 之系統介接機制,接受消費者以 LINE Pay 完成之交易付款,並依本公司約定之撥款機制收取相應款項。
4.店家申請使用 LINE Pay 服務時,相關申請、簽署及後續作業程序,應依本公司要求簽署相關合約及文件始符合正式申請程序。
5.每筆交易完成後,相關款項將依本公司之結帳週期與撥款機制,扣除手續費後撥付予店家帳戶。
6.消費者如選擇以 LINE Pay 進行付款,其交易行為將受本公司之支付條款與相關約定拘束,店家應確保於其銷售頁面或付款介面明確告知消費者相關付款方式及限制。
二、限制或義務:
1.您知悉且同意,本公司將於您申請使用 LINE Pay 服務之最初階段,即對您、您的網路商店、您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及其銷售方式進行審核(以下簡稱「初次審核」);惟於您通過該初次審核之前,LINE Pay 服務不會對您啟用。
2.於您每次啟用或變更 LINE Pay 服務設定時,本公司得視情形再次要求您進行補充審核或要求您提供補充文件或資訊;若經本公司判定審核結果不合格,本公司得逕行拒絕、暫停或終止為您啟用或繼續提供 LINE Pay 服務。
3.前述之初次審核及補充審核,均由本公司全權執行且負責,本公司之審核結果對您具有最終拘束力;您不得就該等審核結果主張任何異議或請求本公司負擔因審核決定所生之任何損害或損失。
4.LINE Pay 服務支援之付款方式,可能不接受使用 LINE Pay 服務購買遞延性商品、服務、預購型商品或旅遊型商品。所稱「遞延性商品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禮券、提貨券、餐券或其他具有繼續性、預付性或不定期限給付性質之商品或服務。
5.倘店家所銷售之商品或服務屬前述類別,且無履約保證機制者,本公司得視店家信用狀況、交易風險及實際營運情形,要求店家提供相當之保證金或其他擔保措施,以作為履約風險控管之替代機制。店家若依本公司要求完成相關保證金繳存程序,仍得於本公司同意後,以 LINE Pay 服務承作交易。
6.各付款方式實際可適用之商品與服務類別,悉依本公司另行公告或通知為準;如有更新或限制變更,本公司將以公告、電子郵件、系統訊息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店家,店家應依最新規範執行。
7.店家應依本公司系統之交易結果作為訂單成立與出貨依據,並不得另行要求消費者以其他方式重複付款。如有重複付款之情形,店家應立即處理該等消費爭議,否則本公司得提出改善要求、依本項第九款或本條款之其他相關規定處理。
8.針對所有與 LINE Pay 服務 付款、退款或交易異常相關之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延遲、短少、溢付、錯誤、偽冒交易等),店家應依主管機關及相關法規、本公司及/或銀行之指示妥善處理(包括但不限於依照本公司要求提供文件證明及說明爭議原因)。
9.對於可能涉及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或侵害第三人權益之交易、因錯誤所為之款項支付、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之命令,本公司得直接自店家於本服務之帳戶內或應付店家之款項中逕行保留或者扣除抵銷該筆爭議款項或相當金額,如爭議款項已匯入會員指定帳戶,店家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應立即返還該等款項。
10.消費者得使用 LINE POINTS 折抵全部或部分交易金額。您同意,於發生 LINE POINTS 折抵交易時,您仍應以全額交易金額作為銷售金額開立發票及處理退款事宜,不得以折抵後金額作為基準。相關 LINE POINTS 使用規則依 LINE Pay 公布之內容為準,本公司僅提供款項整合及撥付服務。
11.店家應配合本公司系統進行退款作業,並不得要求消費者以其他非 LINE Pay 方式退款。如店家未依本公司規範辦理退款,導致消費者申訴或爭議,店家應自行承擔相關責任與損失。
12.相關撥款時程、費率與費用計算方式,悉依本公司公告或通知內容為準。如本公司對費率或撥款規則有調整,將以電子郵件、公告或其他通知方式告知店家。
13.店家於使用 LINE Pay 服務時,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妥善保護消費者之個人資料。如發現資料外洩、未經授權存取或其他違反個資法令之情事,店家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配合調查及改正。店家應確保於蒐集消費者資料前,已依個資法令取得必要之同意。
14.本公司僅提供交易資訊整合及代收轉付服務,並不介入或承擔信用卡認證、核准、或消費糾紛責任,店家應自行確保交易真實性及合法性。
15.如店家違反支付條款或前述承諾,或其經營行為涉及不符合法令、影響支付安全、或對交易環境與社會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時,本公司得不經通知,逕行全部或部分暫停、限制或終止店家使用 LINE Pay 服務。
16.因前述情事所生之一切損害、賠償、政府裁罰、第三人請求或其他法律責任,均由店家自行承擔,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三、其他:如店家於使用 LINE Pay 服務期間,發現有任何交易異常、付款障礙、異常訂單或疑似詐騙之情形,應立即暫停使用 LINE Pay 服務,並通知本公司進行查證與處理。店家不得以非本公司正式公告或提供之聯絡方式聯繫本公司人員,避免遭遇詐騙或資金外洩等風險。如店家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而逕行以非本公司提供之聯絡方式聯繫,致生任何損失或法律責任,均由店家自行承擔。
第六條 違法行為、禁止交易商品或服務及其他禁止事項
一、店家、消費者於使用本服務時,不得涉有下列行為:
1.提供或銷售中華民國法律、規範或命令或信用卡國際組織等禁止或限制販售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以支付卡為虛擬資產等交易之支付工具),或從事其他不法交易。提供或銷售虛擬資產服務者,亦同。
2.令財務融資公司,或其他未實際提供商品或服務之第三人介入交易、進行虛偽買賣或交易、提供非實際消費之簽帳、從事融資性墊付現款、以其他方式進行與融資等同之行為、涉入無實質交易基礎之資金傳輸,或從事代消費者先行墊款繳交費用之行為。
3.將應收債權轉讓予第三人。
4.從事任何詐欺、洗錢、色情、其他犯罪或非法行為。
5.交易、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或交易中、商品附隨所使用之資料或文件等,涉及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之合法權益,包括且不限於侵害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6.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本身或其內容,有妨害善良風俗或違反國家政策、法令(包括但不限於消費者保護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醫療法、藥事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公平交易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之情事。
7.違法經營、喪失營業資格或執照,或從事非經合法登記之營業項目。
8.冒用、未經授權使用或不當使用第三人之銀行帳號、法人資料或個人資料。
9.儲存、散播病毒或其他足以破壞或干擾電腦系統或資料的程式,或從事破壞或干擾本服務系統正常運作之行為。
10.從事非本服務所預設目的之使用、以產生競品為目的使用本服務、於本服務或本公司系統之一部或全部上衍生其他內容或複製或抄襲本服務。
11.其他本公司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二、店家、消費者違反支付條款或本服務相關之任何約定時,本公司得暫停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或暫停履行本公司之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視情況本公司並得終止店家或消費者使用本服務。若因此造成本公司之損害、損害或支出費用,其並應負擔所有損害賠償及償還之責任。
第七條 服務費用與內容
一、店家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可能依照店家所選用之特定服務項目、店家使用本服務串接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透過平台業者、自行串接本服務),向店家收取對應服務費用(以下簡稱服務費用),各項服務費用之項目、計算方式及金額,以本服務相關網頁上所公佈及刊載者或者店家與本公司成立之協議為準,對於店家因使用本服務所生之服務費用及其他應付費用或款項,店家同意本公司得直接自代收款項中扣除。
二、本服務調整後之服務費用與內容將公告於支付條款、本服務相關網頁或依本公司向店家所為之通知,並按其範圍自所約定之生效日期生效。
三、店家以店家在本服務帳號下之款項向本公司擔保店家對本公司之所有債務之履行。
四、因店家交易行為而生之稅賦應由店家自行承擔,店家應按照稅務相關法規之規定負擔之;並不得將其轉嫁於本服務下之代收款中。
五、本公司就消費者透過本公司所提供之收款工具完成之交易,得依與合作商家另行議定之條件,向商家收取相應之服務費用。除前述交易服務費用外,本公司得視實際提供之功能內容或額外服務項目,另行收取相關費用,其收費方式及標準,將依實際情形另行約定或公告之。
六、消費者係透過本公司所合作之商家下訂商品或服務,並於商家之交易流程中,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收款工具完成訂單金額之支付。本公司於支付流程中,係依商家所設定之交易內容及消費者之支付指示,處理相關款項之收付作業。
七、本公司於確認已實際收到消費者所支付之款項後,將依雙方約定之撥款條件,於一定期間內自動撥付,或依商家申請進行款項提款作業;實際撥付或提款時間,得視交易狀態、帳務處理及相關作業流程而定。
第八條 交易取消、溢付、未足額支付及支付錯誤
一、如本公司同意以店家委託本公司代收款項餘額轉付予店家的消費者時,以店家委託本公司代收之款項餘額為上限。
二、店家經由本服務委託本公司以店家之代收款項餘額轉付予店家的消費者時,若店家委託支付之金額有溢付(超過交易金額)或未足額支付(低於交易金額)導致交易失敗之情形,店家應自行聯絡本公司辦理退款,經適當查證後由本公司退還店家已支付之金額。惟溢付或未足額支付係因本公司系統錯誤所造成者,不在此限。
三、如發生支付錯誤之情事時(包括但不限於店家或消費者輸入錯誤之金額或輸入錯誤之消費者資訊、平台業者或串接服務之中斷/訊息之遺失),店家、消費者應於知悉該等錯誤後立即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協助處理。惟,如因可歸責於店家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店家所使用的平台業者或串接本服務之第三人)所致者,店家應負擔所生之相關損害賠償責任;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致者,本公司於知悉時,將立即更正,並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消費者。
第九條 代收款項保留
一、如法院、政府主管機關、店家的消費者或相關權利人,依本服務之相關約定或爭議處理流程,向本公司要求暫停撥付相關款項予店家,或店家的消費者、持卡消費者透過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而主張拒付交易款項者,則店家同意本公司得直接將店家於本服務之帳戶進行暫停、凍結且前開帳戶內之款項均全數保留並暫停撥付,至該等爭議解決時或接獲法院之撤銷命令為止。如該等爭議款項已匯入會員指定帳戶,店家同意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立即返還該等款項,且本公司得不經通知逕自店家於本服務之帳號內扣還相當於該等交易金額之款項。
二、依前項約定保留之款項,於其爭議解決且有適當證明時,由本公司依其爭議解決之結果,將相關款項返還或交付予店家、店家的消費者、或相關權利人。
三、本公司有權依實際情況要求店家在支付條款下,無論現在或將來發生的義務、責任和欠款提供擔保,擔保方式由本公司視情況決定,包括但不限於個人擔保、銀行擔保、保證金、押金和循環儲備金等;如店家拒絕依本公司之指示提供擔保、未能足額提供擔保,或未按本公司指示補足擔保金額不足之部分,則本公司有權暫停或終止店家使用本服務。店家向本公司所負之欠款償還義務,不因店家於本條下所提供之任何形式擔保而免除;於本公司依本條暫停或終止店家使用本服務時亦同。
第十條 款項之撥付
一、店家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將於確實收到代收款項後始得向店家撥款;本公司每次向店家撥付代收款項時將會向店家收取一筆「撥款手續費」之費用,撥款手續費不屬於服務費用,店家亦同意本公司得直接自代收款項中扣除後始撥付之。而撥款手續費之金額,將依據支付條款第十五條向店家進行通知。
二、但於店家網路商店透過本服務收款的總金額未達新台幣2,000元時,本公司得暫不向店家撥付款項,直至店家透過本服務所收取之款項達前開數額時始撥付之。
三、本公司向店家撥款的時程另可能受到包括但不限於店家的身份或店家銷售的商品或服務類型等因素影響,如店家不確定撥款時程,請店家向本公司諮詢以取得進一步資訊。
四、店家委託本公司代收之款項(包含曾依第九條經保留者),得經店家請款後依支付條款及本服務相關處理流程之約定,撥付至店家的會員指定帳戶內。
五、店家要求撥付代收款項時,若本服務系統已依照店家要求,以相關金融機構所定之方式完成應撥付款項之匯款程序、並經本公司所配合之金融機構回覆交易成功者,即視為本公司已履行支付之義務,該等應撥付款項入帳時間及得以動用之時間,依店家會員指定帳戶所在之銀行或相關金融機構之規定。
六、除支付條款及本服務相關處理流程所定之方式,或本公司另行同意者外,本服務不對店家提供其他結算、支付或撥付代收款項的方式。
第十一條 隱私權與資訊安全
一、對於店家或消費者的個人資料,本公司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以及「SHOPLINE Payments 隱私權政策」(https://www.shoplinepayments.com/privacy/) 之規定,保護個人資料安全。
二、為完善本服務,本公司可能與金流服務商合作或使用其所提供之服務,店家及消費者同意金流服務商得將所需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財務資料)揭露或提供予本公司,本公司亦得將個人資料揭露或提供予金流服務商、其他金融機構、信用卡組織(包含其會員組織)及其他與本服務相關之必要機構,而無須對店家及消費者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店家另同意並授權本公司得在必要範圍內,將店家的部分前開資料揭露予與店家的消費者。
三、店家取得消費者之個人資料時,應自行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範,取得消費者之同意,並採取避免消費者資訊洩漏之必要措施,如要銷毀相關資料之時,亦同。
四、店家因接受消費者以支付卡為交易而知悉關於持卡消費者之一切資料,除依法令、司法機關、有權主管機關或支付條款之要求外,應予以保密,店家並應擔保且為店家的平台業者、串接服務提供者、受僱人、代理人、履行輔助人、關係企業、委任人等負連帶責任。
五、店家擔保店家將自行告知並令店家的消費者同意本公司或金流服務商將因本服務或支付條款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其等個人資料;本公司或金流服務商之處理及利用行為可能涉及境內外之傳輸,店家應遵守對店家有執行力之有效法令進而保護消費者的個人資料。
六、在下列情況下,本公司得查看店家及消費者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交易記錄及電信紀錄等,並得提供予有權主管機關、或主張其權益受侵害並提出合理事證之第三人,必要時並得暫停該店家或消費者之帳號、存取權限、及對其暫停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1.依法令規定、或依司法機關或其他相關政府機關之命令或要求;
2.為執行支付條款、或店家/消費者有違反本約定條款或其他約定事項或侵害第三人權益之虞;
3.為維護本服務系統之安全或經營者之合法權益;
4.為保護店家、消費者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5.為維護本服務系統的正常運作。
七、本公司重視店家及消費者的資訊安全,並採取商業上合理之手段保護之;但店家、消費者亦應確保自身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自身之個人資料。
八、對於店家或消費者經本公司授權使用本服務之權利,其須保證第三人不得使用之,且任何經由網路商店所發生的交易及店家於本服務系統帳號下所為之行為,均視為店家的行為,由店家負完全責任。
九、如果店家、消費者發現或懷疑其使用本服務之權利遭他人冒用或不當使用,應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本公司,以便於本公司及時採取適當的因應措施;但除支付條款另有約定外,上述因應措施不得解釋為本公司因此而明示或默示對店家、消費者負有任何形式之賠償或補償義務。在本公司獲悉或因為店家、消費者的通知而知悉其遭冒用或本服務遭不當使用後,本公司將立即通知遭他人冒用或不當使用之店家或消費者,並暫停其所指示之支付行為,同時暫停接受其後續之支付指示,通知管道如支付條款第十九條所載之內容。就消費者之部分,另述如下:
1.本公司受理完成消費者前開停用手續後,消費者所發生之損失及調查被冒用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2.在完成消費者之停用手續前,如發生下列事項而致生之損失,應均由消費者負擔:
i.消費者未妥善保管本服務之相關資訊。
ii.消費者自行將本服務之相關資訊提供與他人。
iii.消費者未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安全機制。
iv.其他因消費者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
十、店家如通報店家使用本服務之權利遭冒用後,本公司將盡商業上合理努力阻止損失發生,惟店家需配合本公司之指示及程序確認該等事件;店家完成通報店家使用本服務之權利遭冒用之所有程序前所發生之損失,本公司不必然承擔之。
十一、如有以下情事發生,店家使用本服務之權利遭冒用之所有損失、損害等全部由店家自行負擔:
1.店家未妥善保管任何可以接觸到本服務之帳號密碼。
2.店家自行將可以接觸到本服務之帳號密碼提供予他人。
3.店家未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安全機制。
4.店家所使用之平台業者、串接服務提供者或店家的履行輔助人所致者。
5.其他因店家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由導致他人得以通過店家的身份、網站等使用本服務。
十二、如發生第三人破解本服務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將由本公司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十三、第三人入侵本服務之資訊系統對消費者所造成之損害,將由本公司負擔。
十四、本條不因支付條款之終止、解除或消滅而失效。
第十二條 支付條款之期間與終止
一、支付條款分別自店家、消費者同意時起生效,並直至店家、消費者終止使用本服務,或本公司終止提供本服務時止。
二、店家得按照支付條款、本服務系統之流程,於有效通知本公司並完成程序後終止使用本服務及因支付條款成立之契約關係,並註銷店家於本服務下之帳號。
三、如店家的身份變更、變更所使用的平台業者、變更串接本服務之方式、身份不符本公司要求、未經通知本公司即變更名稱或地址或營業項目、違反支付條款、帳號涉及法律或信用或其他風險、有相當事證足認店家涉及違反法令之行為、交易款項經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扣押、提交虛偽之身分認證資料經查證屬實或本公司受金流服務商之通知應為之者,或者任何經本公司判定可能影響店家使用本服務之資格或限制者,本公司得暫停對店家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保留店家於帳號內剩餘之款項,並得終止店家與本公司間因支付條款成立之契約關係。
四、除法令或支付條款另有約定外,店家如有下列情形之㇐者,本公司得逕行暫停或終止店家使用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並終止支付條款而無需負擔任何責任。且若因此造成本公司發生損害或損失者,店家應負賠償之責:
1.店家的重要資產遭扣押或強制執行或有其他債信貶落之情事;
2.店家違法經營(包括但不限於喪失營業資格或執照)、暫停營業、結束營業、 解散、清算、重整及依破產法所定義之和解或破產。
五、如消費者之身份不符法令法規或本公司要求、違反支付條款、消費者涉及法律或信用或其他風險、有相當事證足認消費者涉及違反法令之行為、交易款項經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扣押、提交虛偽之身分認證資料經查證屬實或本公司受金流服務商之通知應為之者,或者任何經本公司判定可能影響其他店家或消費者使用本服務之資格或限制者,本公司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消費者使用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並得終止消費者與本公司間因支付條款成立之契約關係。且若因此造成本公司發生損害或損失者,消費者應負賠償之責。
六、如本公司暫停或終止店家、消費者使用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時,不影響店家、消費者於受暫停或終止前應負之義務。
七、如店家違反支付條款或依據本服務所約定之內容者,本公司得於任何時間於通知店家後逕行暫停店家使用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或關閉店家於本服務之帳號。
八、於店家自行或遭本公司終止本服務時起,店家將不再能使用本服務以支援店家消費者的支付需求。本服務終止前店家因交易而向消費者產生之責任義務仍應被履行,店家對本公司於終止前產生之責任義務亦不因其終止而消滅。
第十三條 責任限制與免責事項
一、店家及消費者應擔保本公司、本公司之關係企業、負責人、受僱人、代理人、委任人及服務供應商等不因其違反支付條款下或任何所為之承諾、代理、保證、義務或責任而遭受損害、損失或衍生任何支出或費用。
二、為了提供店家更完善的服務,本公司可能為店家向金流服務商提供關於店家行為的擔保。店家應擔保本公司及本公司之關係企業毋需承擔因店家有關於金流服務商規範、其他第三人約定(包括但不限於店家與平台業者、串接服務提供者之間)、支付條款、消費爭議、店家消費者所為之任何主張而產生之任何罰金、違約金、處罰、費用、退款、賠償、補償、財產填補或責任。如因前開情事致本公司或金流服務商之財產受扣押者,店家並應填補該等受扣押之財產範圍;本公司並得依本公司之判斷向店家要求提供保證金,以確保店家確實履行支付條款下之責任與義務。
三、因店家或消費者之原因或其他任何本公司無法控制之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致未能完成店家所要求的付款指示,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1.本服務系統未正常運作,且該等為正常運作訊息已對店家或消費者進行操作通知。
2.店家或消費者未提供本公司要求之相關資訊,或其所提供的資訊不正確。
3.店家所使用之平台業者、串接服務提供者或店家的履行輔助人所致者。
4.本公司已採取合理的防範措施仍無法避免的不可抗力情形(包括但不限於火災、洪水或其他外力干擾)導致轉帳無法正常地被執行。
四、店家應妥善使用、維護、保管(包括不將設備暴露於意外、濫用、液體或極端環境,疏忽使用、誤用、未經授權的修改、電力波動導致損壞)相關軟硬體設備(包括但不限於POS系統或簽帳端末機等)、店家的帳號及密碼及其相關權限,避免竊盜、修改軟硬體或資料、釣魚、駭客、網路攻擊或資訊洩露;並隨時監測是否有異常。店家不得將帳號、密碼、特約商店代號、簽帳用品、相關軟硬體設備(包括但不限於POS系統或簽帳端末機等)揭露或提供予第三人或自第三人處取得而使用,亦不得出租、出借、出售予任何第三人或於本服務上為擔保或任何其他處分。
五、店家或消費者使用本服務時,應自行建置及負擔其所需要之所有硬體設備、網路連線、瀏覽器及頻寬等,並且符合金流服務商所要求之連線安全程度。
六、本公司致力維護系統及資訊之安全,但網路服務自有其風險;店家及消費者同意自行承擔使用本服務時所可能產生之風險,本公司對於本服務系統絕對沒有任何電腦病毒或技術故障或任何電信系統、網際網路、系統操作性均不作擔保或保證。店家及消費者亦同意本公司、金流服務商毋須承擔任何與上述有關的責任、損害或損失。
七、本公司僅依當時之功能,按「現狀」及「提供使用時」之基礎依店家或消費者所選用之內容提供本服務;惟該等修改不應視為維持服務之必須。店家及消費者並知悉且同意本公司將不為以下事項為任何明示、默示之擔保,亦不為以下事項承擔任何責任:
1.本服務可能包含人為或系統的錯誤、遺漏、延誤和損失,包括不慎遺失數據的可能性;
2.本服務必然完全符合店家或消費者的需求且毫無風險;
3.本服務不受任何干擾、能夠及時提供、永遠安全可靠或無錯誤;
4.因使用本服務而取得之結果必然百分百正確或可靠;
5.任何本服務中可能包含之錯誤將被修正;
6.店家或消費者訪問或使用本服務引起的任何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
7.任何未經本公司許可而為之訪問或使用本服務系統,或與本服務和/或其中儲存的任何個人訊息;
8.可以通過本服務傳輸的任何軟體病毒、漏洞、特洛伊木馬或其他惡意代碼;
9.其他用戶或任何第三人的內容。
八、如遇有本服務系統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搬遷、更換、升級、更新、保養或維修時,本公司得暫停或中斷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店家及消費者同意本服務所涉及之系統、伺服器和設備及用於操作的網站等皆可能不時失效,或因機械故障僅部分作用,設備維修結果、軟硬體升級、電信連接問題或其他原因皆可能引起本服務之暫停或中斷。本公司不對任何因此類原因造成之暫停或中斷所衍生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權利主張、任何費用或支出主張進行擔保、保證或賠償。
九、本公司不保證店家或消費者所上傳或刊載之訊息,其內容或傳輸過程均係真實、可靠且正確無誤,亦不保證系統穩定絕無中斷之情事,店家及消費者應自行隨時確認所上傳或刊載之訊息是否正確,並自行採取備份存檔等保護措施。
十、於準據法允許之最大限度內,任何情況下本公司或本公司關係企業皆毋須為店家、消費者或任何第三人(包含但不限於店家的關係企業及以店家名義主張者)於支付條款或本服務下所提出之任何非法系統攻擊、竄改系統記錄、利益損失、資料遺失、系統暫停,或特殊的、間接的、附帶的、偶發的,或懲罰性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十一、且,支付條款或本服務下本公司對店家或消費者的累計損害賠償責任不僅只限於其所受之實際、直接損害,且限於該等責任產生時前三個月內店家累計實際向本公司因店家所選用之的特定服務項目而支付的服務費用;複數主張應併同計算,不得擴張本公司之責任範圍。
十二、本服務如因本公司軟硬體設備障礙、阻斷、或不正常運作,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資料的失誤刪除、或備份錯誤或失敗時,本公司應儘速排除相關障礙並恢復系統正常運作,但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外,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保密
一、因店家及消費者同意支付條款,及店家、消費者接受或使用本服務而知悉、受揭露、接受或持有本公司技術上、營業上、營運上、業務上、組織上、財務上、及其他所有因其性質而應受保密之資訊 ( 以下簡稱「機密資訊」),店家及消費者皆應負保密義務,將本公司之機密資訊視為店家及消費者自有之機密資訊,並盡合理努力保護機密資訊。但下列資訊非屬機密資訊:
1.店家及消費者知悉時已經本公司公開者;
2.店家及消費者有具體證據可證明,受本公司揭露前,店家及消費者已正當持有或知悉者;
3.非依本公司所揭露之資訊,店家及消費者獨自開發或嗣後開發完成者;
4.店家及消費者於知悉前已自未負保密義務之第三人處取得或知悉者;
5.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非屬機密資訊者。
二、如依法令規定、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令本於其職權要求店家或消費者揭露本公司機密資訊時,店家及消費者雖得按法令或要求於必要範圍內揭露機密資訊,不受前兩項規定之限制;但,店家或消費者應於知悉該等法令規定或要求時立即通知本公司,令本公司得以回應該等要求,並於本公司通知店家或消費者本公司之異議或意見時,盡合理努力協助本公司維護機密資訊。
三、本條不因支付條款之終止、解除或消滅而失效。
第十五條 通知
一、如依法或支付條款約定須為通知時,店家及消費者同意本公司以所留存或註冊帳號之電子郵件、一般信件、多媒體簡訊、文字訊息、張貼於本服務所公告之網頁,或其他現在或未來合理之方式通知店家及消費者,包括支付條款之修改與更新。
二、當店家及消費者以經本公司同意的方式使用本服務,而同意支付條款時,店家及消費者即同意本公司依支付條款約定之方式所為之任何及所有給店家及消費者的通知,都視為送達。
第十六條 條款修改、更新與解釋
一、本公司可能通知店家及消費者支付條款修改或者僅公告於本支付條款頁面,店家及消費者應隨時查閱支付條款以確認最新內容;支付條款之修改與更新則於通知或發布時,即生效力,如店家及消費者繼續使用本服務的行為即代表店家及消費者已接受使用本服務當時之支付條款內容,店家及消費者即應遵守更新之條款內容。
二、支付條款頁面未約定之事項,依本服務相關網頁上所刊載,或者本公司與店家及消費者另行約定之相關機制、辦法、處理流程、相關說明、約定、使用規則、注意事項及限制(以下簡稱服務資訊)等定之。服務資訊視為支付條款之一部分;如無衝突者,與支付條款有同一效力;如有衝突者,支付條款具較高效力。
三、店家及消費者亦應隨時查閱服務資訊以確認最新內容;於本公司公告更新之服務資訊且其生效後,店家及消費者即應遵守更新之內容。
四、如店家不同意支付條款、服務資訊之內容,店家應停止使用本服務,並於支付條款、服務資訊之修改或更新通知、發佈後之七日內與本公司進行協商與確認。
五、支付條款之解釋如有疑義時,應以有利於店家、消費者之解釋。
第十七條 其他約定
一、如本公司將本服務、與本服務相關之權利義務關係及交易等合約移轉予第三人,則本服務之權利義務關係以及相關資料等,亦得一併移轉予該第三人承受、並由該第三人繼續提供服務。
二、本公司得於附帶合理期間之通知後,實地造訪、視察、查核、檢視店家的營業場所、營業系統以確認店家遵守支付條款、金流服務商規範及其他法規之內容(本權利以下簡稱查核權)。本公司並得逕行指定第三人執行查核權,於店家接受通知後,店家皆應遵守之。如於執行查核權時發現店家有任何和違反、違約或瑕疵行為,因其所生之費用應由店家負擔之,且本公司得依據情節輕重,進行必要處置(包括但不限於負擔本公司或金流服務商之損害、罰金、罰鍰、訴訟費或律師費,亦或是終止合約),店家不得有所異議。
三、如支付條款之一部無效,其他部分仍應維持完整效力。
第十八條 準據法及管轄權
一、支付條款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依此解釋之。
二、支付條款下所生之爭議應首先由店家、消費者及本公司本於誠信協商解決,倘若該爭議無法於三十日內協商解決而有訴訟之必要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九條 本公司資訊
一、公司名稱:先科技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負責人:Alexander Barrett Hartigan
三、本服務之網址:https://www.shoplinepayments.com/zh-hant-tw/
四、本公司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70號10樓
五、電子郵件信箱、客服連絡方式與服務時間(消費爭議之申訴及處理聯絡資訊亦同):
聯絡信箱:shoplinepaymentsservice.tw@shopline.com
服務時間: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外,全日全年無休
( 更新日期:2026 年 3 月 23 日 )(v3-20260323)